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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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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哲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哲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第11至12行「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7包(總淨重7.356公 克)、毒品即溶包共20包(總淨重61.04公克)」補充為「扣得 前述所購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7包(總淨重7.356公克)、毒 品即溶包共20包(總淨重61.04公克)」、第14至15行「微量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補充為「微量第 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其中3包經抽驗並含 有微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證據部分之「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 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 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 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 果同此見解)。因此,被告曹哲文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既同屬第三 級毒品,其等純質淨重自應合併計算,而達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又被告以一行 為同時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合計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屬單純一罪, 僅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恣意持有逾量 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屬非劣,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從事服務業、家 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卷第7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 載),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鑑驗,以及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物,經送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各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 品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21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及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6日刑理字第1126047471號鑑定書在 卷可稽(見偵卷第87至88、100至101頁),足認皆屬不受法律 保護之違禁物,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與上開毒品 完全析離,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 所耗損之毒品,業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結晶塊1袋(含包裝袋1只。淨重0.7580公克,取樣0.0012公克鑑驗後,驗餘淨重0.7568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96.7%,驗前純質淨重0.7330公克)  2 白色結晶塊6袋(含包裝袋6只。總淨重6.5980公克,取樣0.0130公克鑑驗後,驗餘總淨重6.585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82.8%,驗前總純質淨重5.4631公克) 3 黑色包裝之毒品即溶包5包(含包裝袋5只。驗前總淨重約17.14公克,隨機抽樣取1.41公克鑑驗)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8公克)及微量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4 幸福字樣包裝之毒品即溶包3包(含包裝袋3只。驗前總淨重約4.02公克,隨機抽樣取0.65公克鑑驗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6公克)及微量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 5 心想事成字樣包裝之毒品即溶包2包(含包裝袋2只。驗前總淨重約3.02公克,隨機抽樣取0.82公克鑑驗)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1公克)及微量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6 迷彩紅色包裝之毒品即溶包10包(含包裝袋10只。驗前總淨重約36.86公克,隨機抽樣取1.10公克鑑驗)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0公克)及微量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021號   被   告 曹哲文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哲文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 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詎曹哲文仍 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000 年0月間之某不詳時間,在臺北市大安區某不詳地點,以新 臺幣(下同)1萬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購得不詳數 量之毒品即溶包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嗣於同年6月19日晚 上10時15分許,曹哲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行經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與松江路交岔路口路檢點時,經 警盤查並執行搜索,警方當場自上開車輛A柱夾層及中央扶 手處,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7包(總淨重7.356公克)、毒 品即溶包共20包(總淨重61.04公克)。嗣上開扣案毒品經送 請鑑驗,其中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達6.1961公克,毒 品即溶包中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 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其中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達2.55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曹哲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持有扣 案毒品不諱,復有被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及毒品即溶包採證影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理字第1126047471號)在卷 可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 包(驗餘淨重7.343公克)、扣案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毒品即溶包20包(驗餘 淨重57.06公克),均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岫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鍾承儒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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