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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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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葉秀珍 被 告 楊修銓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在民國113年2月26日 等情,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佐; 而被告對原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本院已於113年2 月23日以113年度簡字第508號簡易處刑判決。原告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 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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