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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美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0號、113年度執字第45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何美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捌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美美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詳 細情形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且經函詢受刑人對於檢察官本件聲請之意見 後,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是應逕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前段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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