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美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0號、113年度執字第45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何美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捌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美美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詳
細情形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且經函詢受刑人對於檢察官本件聲請之意見
後,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是應逕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前段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