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綮瑜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7號、113年度執字第81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周綮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 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 三、經查: (一)受刑人周綮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又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 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請求檢察官就 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在卷足稽,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 ,洵屬有據。 (二)另本件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 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 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