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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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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昀柏 具 保 人 吳意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吳意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意真因被告劉昀柏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 定。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吳意真繳 納現金後,將被告劉昀柏予以釋放乙節,有110年4月21日國 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0年刑保字第0000000173號) 在卷可稽;又被告即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到案執 行,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簽發拘票囑警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 法通知,亦未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且被告無另案受羈押或 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此有被告之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 之臺北地檢署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 、警員執行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足認 被告業已逃匿,故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從而,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應沒 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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