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6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德和 具 保 人 施柏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13年度 執聲沒字第13號、112年度執字6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柏宇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 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德和因被告施柏宇犯詐欺案件,經 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112刑保字第296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郭德和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指定保 證金1萬元,並由具保人施柏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而被告所犯上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 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2年7月25日112年刑保字第2 96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  ㈡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 署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代為 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有臺北地檢署執行傳票 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參以聲請人另已發函通知具 保人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案之事實,有 臺北地檢署112年11月16日通知書及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附 卷為憑。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 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足憑,顯見 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