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6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洛洋 具 保 人 俞美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6號、112年度執字第4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美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具保人俞美玉因被告李洛洋詐欺案件,前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同法第119條 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 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 金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00000000號) 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上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 度審簡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刑保字 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情應堪認定。嗣前開案件移送 執行時,聲請人依被告住所合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 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到 庭,嗣經聲請人函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代為拘提被告並執行,經士林地檢署按址前往拘提 未獲等情,亦有被告收受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具保人收受 執行通知之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士林地檢署民國113年1月9日士檢迺執子112執助1890字 第1139001260號函檢附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足參。又被告 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一節,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