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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凱淇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凱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凱淇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為上開案件中最後審理事實 諭知判決者,本院並為諭知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之法院等節 ,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 第208號卷第7至1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 院113年度聲字第280號卷第12至14頁)在卷可稽,是本院為 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再者,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為附表所示判決中首先確定之判決,而受刑人犯附 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判 決確定日期前等情,亦經本院核閱前揭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從而,聲請人首揭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 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 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及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等節,就其所犯附 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僅有2件,案件情節均屬單純, 可資減讓之刑度亦有限,是本院認無詢問受刑人意見之必要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楊凱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3日 112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調偵字第189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5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951號 112年度簡字第354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6日 112年1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951號 112年度簡字第35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3年1月23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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