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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葉平舞 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12354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112年度偵字第7099 號、112年度偵字第7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之子女年紀尚小,懇請讓被告具保 停止羈押,回去安頓家裡等語。 二、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犯行,並有同案被告宗杰、周迦豪之 供述、證人潘韋頡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即告訴人林伃恩於 警詢時之陳述、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郵局交易明細、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張等證據在卷,足認被告涉犯上開 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 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6 日開始羈押,並於113年1月26日延長羈押。 三、而被告另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13年2月 22日裁定羈押,復由本院撤銷本案(112年度原訴字第79號 )之羈押,有卷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押票在卷可稽,被告既 已另因他案遭其他法院羈押,自其入法務部○○○○○○○○之日起 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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