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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4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晟崴 受 刑 人 林汯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晟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晟崴因被告林汯毅詐欺等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 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 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11年8月22日 繳納保證金5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 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復 未遵期轉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 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書、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字第1697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字第5869號拘票暨拘提報 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 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 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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