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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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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健良 被 告 李健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李健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112年度執再字第1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健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健良前因被告李健豪違反洗錢防制 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業經判決確定,茲因 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揭保 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第1 752號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存單 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 案執行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3日北檢銘(分112 執再168號)通知併送達證書、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以112年8月23日北市警萬分 刑字第1123039169號函(該函被拘提人誤載為王0宏,嗣經 更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以112年8月28日北市警 中分刑字第1123025090號函覆拘提無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以112年9月25日士檢迺執戊112執再助83字第1129056286 號函覆拘提未獲無法代執行等件為證。是以,經傳拘被告及 函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並參 酌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並未因另案而在 監或在押,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與實收之利息 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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