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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笙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宇笙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1年10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3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 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31號函暨該函 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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