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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世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世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世峯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 113年1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82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 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41282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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