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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全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全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全銓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1年,經定刑後入監執行有期 徒刑6年8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41134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7年度審訴字第6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 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嗣被告提 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833號判決,駁 回施用第一級毒品判處8月部分之上訴確定,另撤銷改判施 用第二級毒品部分4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月(共2罪),嗣被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 度上訴字第21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年確定,上開①至④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07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月確定;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審訴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⑤至⑥案 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與前開①至④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 人於108年3月5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 ○○○○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 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 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 34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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