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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美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美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9月、目前在監執行有 期徒刑2年4月確定;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獲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111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13年1 0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 年9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411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 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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