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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經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6年9月,現於監獄執 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21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惟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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