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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陸續經法院判決處及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7月、9 月、1年9月確定,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目前在法務 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23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而入監,現執行 案件中最後犯罪事實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 608號),有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復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41123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 ,認聲請人前揭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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