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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4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自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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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卿子 代 理 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張錫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檢察長民國112年12月20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1658號駁回聲請 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續字第271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12年8 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刑事聲請准予 提起自訴狀」),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 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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