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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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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鈺禎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16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鈺禎現因糖尿病、腎衰竭之疾病而癱瘓在床,需長 期洗腎、鼻胃管餵食、24小時專人照顧,並由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文山社福中心)將被告安置在「新北市私立慧和護理 之家」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同仁醫院於民國113年2 月5日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29頁),堪 認被告現因疾病不能到庭,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依首揭 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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