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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緝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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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玉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玉珍因傷害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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