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林志仁 上列原告就本院92年度自字第726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林志仁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民事)狀」所載 。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之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 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無刑 事訴訟案件存在,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原告所指92年度自字第726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92年11月28日以92年度自字第726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 理後嗣經確定在案,原告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確定後之113年1 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前揭判決 書及原告所提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原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非對於上開刑事案件提起公訴、自 訴或上訴時一併提起,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屬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