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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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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陳義仁 被 告 詹贏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 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 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1日10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113年1 月11日10時46分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 院法庭錄音資料及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 戳章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於本案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 後、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前所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係因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 判力,原告尚可另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請 求賠償,且倘因本案檢察官或被告對於本案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5號)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 上訴,原告仍得於刑事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重行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8條但書,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明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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