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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6

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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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五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四九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世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文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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