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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9

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年度附民字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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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王依齡   被   告 甲○○         丁○○         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四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四百萬元,及字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三)前二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 秋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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