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1

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交易字第1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德賢律師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九二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死亡,此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一份附卷可 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政 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江 虹 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