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3

毀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10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О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奎樟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五四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李奎樟連續損壞他人如附表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告訴人庭呈用以證明被告確有毀損犯行之 監視錄影帶二卷可資為證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五十六 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世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 文 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附表: 一、外鐵門鑰匙孔 二、外鐵門紗門 三、外鐵門 四、外鐵門紗門下半部 五、外鐵門紗門上半部(二處)   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