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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9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1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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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一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 悉予引用(如附件)外,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朱 瑞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 金 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已提高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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