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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1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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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二0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 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前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五年十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核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又扣案之安非他 命一小包(淨重0.九八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 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欣 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陳 泰 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②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③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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