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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3

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1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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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林坤盛         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四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林坤盛、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乙○○、林坤盛各處罰金肆 仟元,甲○○、丙○○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付、骰子參顆及新臺幣捌仟玖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甲○○、林坤盛、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 項前段之賭博罪。爰審酌被告乙○○、林坤盛前均有賭博前科,屢次再犯,然犯 後尚且坦承不諱,甲○○並無賭博前科,及丙○○係初犯等情,有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四份在卷可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當場扣案之賭具象棋一付、骰子三顆及賭資新台幣八千 九百五十元均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 清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穎 穗 中 華 民 國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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