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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6

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1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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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通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地福義文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一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華通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 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貳萬元。 地福義文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壹萬伍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 )之記載外,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被告地福義文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宋 松 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瑞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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