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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1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1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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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郎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三○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楊文郎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盜版光碟片貳盒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 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玲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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