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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1

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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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 六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並補充被告甲○○僱用不知情之工人違反規定重建,為間接正犯。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強制拆除後重新搭蓋浪板犯行不諱,及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係為防止小偷侵入與遮避風雨及其犯罪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 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 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君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沒入其在現場之建築材料,應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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