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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1

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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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伊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 二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蔣伊師連續明知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皮包拾伍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 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玲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附錄法條:商標務法第六十三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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