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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1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8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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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八0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竊盜,處拘役肆拾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甲○○所有之AWK─九三八號重型機車係經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於 八十九年六月六日中午十一時許,在台北市○○○路○段四0五號騎樓竊取後, 停放在台北市○○○路、和平東路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 一紙在卷可按;其為七十一年六月十日出生,甫滿十八歲即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犯後並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顯見悔意,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 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二年, 用啟自新,以勵來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方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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