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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1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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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凱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四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莊智凱竊盜,科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 ,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容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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