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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2

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9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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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兆銘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黃兆銘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賭具麻將牌壹付及抽頭金新台幣壹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淑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淑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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