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04

公然侮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9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華燕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三 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劉華燕公然侮辱人,科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欣 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吳 文 雄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罰金已提高十倍)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上罰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