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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1

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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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一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毀棄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 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淑 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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