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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3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9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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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六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並補充如下: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證,其一時失慮,致誤觸法網,經此教訓後,應知警 愓,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 刑二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 佾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所依據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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