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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7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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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煥雲   被   告 蘇賜斌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蘇煥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蘇賜斌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日訊問後,認為無羈押之必 要,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蘇煥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 押,嗣被告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二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臺灣高 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二0號判決上訴駁回,乃 告確定。 二、茲以該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屢次傳喚無著,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另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到案接受執行,否 則將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等語,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通知函影本一份,附於執行卷宗可稽,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等事實,均經 本院調卷核閱屬實,綜上說明,自應將原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程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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