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2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52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佳伶   具 保 人 李慧潔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慧潔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羅佳伶因賭博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 元,由具保人李慧潔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經核並 無不合,自應准許,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容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妙 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