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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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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應財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執聲沒酉字第三三三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應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八十九年二 月二十八日為警查獲,嗣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所扣安非他命(淨重0.七五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經核除應沒收銷燬外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君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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