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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5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被告唐正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正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O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曾扣得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 三、經核扣案物經送鑑定,確係海洛因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可證 ,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慧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 淑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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