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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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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緯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MDMA叁拾玖顆、大麻柒拾肆枝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 仁 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黎 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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