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59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晨齊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合計淨重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後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 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三包(合計淨重七公克),係屬違禁物,依首 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玲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