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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6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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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七號   具 保 人 簡嘉輝   被   告 白順仁   右列被告因犯毒品防制條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簡嘉輝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 仁 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黎 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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