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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9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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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高安定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黃裕國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高安定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高安定因被告黃裕國妨害風化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指 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 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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