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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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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柯美珠   被   告 林金祥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柯美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伍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十八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查被告所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最高法院以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五二七號判決確定 ,此有判決書在卷可查,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 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郵務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戶籍資料 、拘提被告未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等文件影本為證,並經本 院電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股查明被告迄仍未到案執行,聲請人所為上 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 淑 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韻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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