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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6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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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 堅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執行事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及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楊堅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按依刑法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已晉入等一等,其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 在二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楊堅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開始執行 強制工作,至八十九年十月廿六日止,已執行約二年四月;茲據聲請人以該受處 分人,已晉入等一等,其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二十二分以上,認已無繼續 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而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 耀 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呂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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