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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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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四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凱新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凱新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諭知交保新台幣拾萬元,因覓保無著被認有逃亡之虞而 羈押,現已有能力交保云云。惟查被告所涉竊盜案件尚有多件由警察查證中,有 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大安分局函,並有相關之筆錄多件在卷可稽,經查 均涉嫌重大,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 亭 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欣 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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